国际货物买卖合同
甲方(卖方):中国XX有限公司
地址:中国XX市XX路XX号
联系方式:XXXXX
乙方(买方):美国YY有限公司
地址:美国XX市XX街XX号
联系方式:XXXXX
一、合同标的
1. 货物名称与规格:本合同项下交易的货物为XX型号的电子产品,具体规格为:尺寸XX厘米×XX厘米×XX厘米,重量约XX公斤,具备XX功能,符合国际电子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。
2. 数量: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上述货物共XX件,数量允许有±5%的溢短装。
二、价格与贸易术语
1. 单价与总价:货物采用FOB上海贸易术语,单价为每件XX美元,总价为XX美元(大写:XX)。该价格包含货物成本、将货物运至上海港装船的所有费用,但不包括运费、保险费及目的港的进口税费等。
2. 支付货币: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美元结算。
三、运输条款
1. 装运港与目的港: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,将货物装运至上海港,目的港为美国纽约港。
2. 装运期:货物应不晚于XX年XX月XX日装运,卖方需在货物备妥后及时通知买方,并提供装船通知。
3. 装卸时间:卖方应确保货物在上海港的装卸时间符合常规操作,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延期装船,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。
四、保险条款
1. 投保责任:买方应自行负责办理从上海港至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保险,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%,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及战争险,保险单需在货物装船前提交给卖方。
五、支付条款
1. 信用证开立: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,通过甲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。信用证应包含以下内容:
- 信用证金额为合同总价;
- 有效期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境内到期;
- 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;
- 需随附的单据包括: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海运提单、检验证书等。
六、检验条款
1. 装运前检验:货物在装运前由中国XX检验机构进行检验,卖方需提供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,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。
2. 目的港复验:货到目的港后,买方有权委托目的港当地的权威检验机构进行复验。若复验结果显示货物与合同不符,且责任在于卖方,买方应在货到目的港后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,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。
七、争议解决
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,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若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,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。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,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。
八、其他条款
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未尽事宜,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
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涵盖了交易的主要环节,从货物的具体描述、价格结算、运输安排到支付、保险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均进行了全面约定,确保双方交易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。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,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。







